《规则》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工作有什么特殊要求?
《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规则》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移送审查起诉的协调办理部门,将涉嫌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程序。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有关规定,监察机关决定移送司法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及时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移送函,连同《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调查部门负责移送被审查调查人、全部案卷材料、涉案款物等。案件移送前,应当按程序报批后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决定,需要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应当提请有关机关终止被审查调查人的人大代表资格。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规则》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而不必履行解除审批手续,既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效率,又避免了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占用监察机关的法定留置期间,或者占用法定审查起诉期间的问题,更有利于有效衔接司法。这里的“先行拘留”,是一种法定的临时性、过渡性强制措施,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从监察调查程序转入刑事诉讼程序。